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专业化、市场化招商机制,加大精准招商力度,通过城市推介、区域推介、专题推介等形式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外事部门对本地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