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在家庭农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在实施相关荣誉表彰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家庭农场及其经营者纳入评选对象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