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家庭农场从事种植、畜禽养殖、水生动物养殖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以及在农村建设的仓储保鲜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鼓励家庭农场采取农艺节水、工程节水等节水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规定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