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宣传,提高居民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宣传,对危害农村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农村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