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宣传,提高居民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宣传,对危害农村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在农村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