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转供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