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农村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公共消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