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经营者和举办者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和高风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