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三十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相关人群参与的健身运动会、健身展演、赛事等全民健身活动。基层工会应当依据章程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村民的健身需求,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引导其科学、文明健身。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