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身体素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