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除前款规定的网格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设置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