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便民、利民、惠民等志愿服务。鼓励网格内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