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员。网格员的配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需要确定。

每个网格配备专职网格员不少于一名,但是农村社区、行政村网格暂时不具备配备专职网格员条件的,可以配备兼职网格员。

城市社区网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行配备兼职网格员。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