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港口资源整合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通过股权、业务合作、并购重组、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存量整合,引导不符合产业布局、岸线利用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不高、竞争力不强的项目退出港口岸线。

市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港口资源整合,决定港口资源整合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资源整合。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