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第九条有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安排、业务培训等涉及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通知相关方参加。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