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第八条有效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或者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划、技术标准规范时,涉及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并及时告知公布实施的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