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工作会商机制,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