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