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的运营车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者服务设施设置要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