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公众的投诉,并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投诉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