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状况组织评估,并建立健全乘客代表参与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新审定经营者线路运营权、发放财政补贴、衡量经营者运营绩效的依据。

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