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相关群体、居(村)民,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或者依法举办服务机构等方式,支持和参与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