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卫生环境改善、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健康服务等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及相关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