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占用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用途的,由绿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程序增划相应面积的重点绿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