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养护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职责的;

(二)擅自占用重点绿地进行建设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用途的;

(三)擅自扩建重点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

(四)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五)对发现或者举报的违反本条例行为,依照职责应予查处而不予查处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