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专利、中药品种保护、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支持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法保护金陵医派等地方中医流派知识产权。中医药知识产权受到故意侵害,情节严重的,有权依法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