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中医药博物馆等中医药文化体验场所建设,支持开发创作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艺作品,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公益宣传、知识讲堂、学术交流、产品展览、服务体验等中医药文化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