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有效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