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上半年工作报告;
(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计划、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五)市对区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及其调整情况;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外,市人民政府参与的总投资五亿元以上的科教文卫、民生、党政机关、公检法等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参与的总投资二十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功能性强、环保生态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八)本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事关全市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十)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十一)对本市文物古迹、古都风貌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
(十二)本市对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三)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五)区、镇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十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十七)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八)大型国际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十九)市、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其他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