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南京市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上一年度决算;

(六)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