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提出议案的组成人员推选的代表向会议作出说明。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