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也可以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加强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并根据调查报告拟定决议草案、决定草案。调查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在组织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