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也可以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就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加强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并根据调查报告拟定决议草案、决定草案。

调查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在组织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