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