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巩固治理成果。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