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以及闭库的尾矿库复垦,防止水土流失。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大力推行绿色施工,采取截排水沟、沉沙池、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