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及电力开发等企业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碳中和效益,从碳排放权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