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及电力开发等企业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碳中和效益,从碳排放权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