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防治水土流失。

在甘南水源涵养区,应当通过封禁等措施促进生态修复,固基护坡治理侵蚀沟道。

在陇中陇东黄土高原区,应当开展坡改梯、造林种草,推进固沟保塬,实施以淤地坝等工程为主的沟道治理。

在长江流域,应当将水土流失治理和人居环境改善、沟道水系整治结合,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在内陆河祁连山等源头区,应当强化封育保护,沿河绿洲区因地制宜布设农田防护林网,风沙区结合沙障栽植耐旱植物,配合灌溉促进荒漠化治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