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建设活动中不能综合利用,确需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