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法律、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