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或中途歇业,应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清理企业的税务、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海关另有规定的,从海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