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预防化解第二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主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其他途径解决。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矛盾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