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卫生健康、公安、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