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二条有效严禁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二)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三)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四)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五)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