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标志。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产品出场(点)时,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三)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场(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