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畜禽养殖户可以对畜禽粪便、污水、饲料残渣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科学还田利用,但不得超过土地消纳粪污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处理机构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