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合理的清粪频次,及时对畜禽粪污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渗漏、溢流。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降低恶臭气体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

严禁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天坑,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