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畜禽养殖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本县行政区域内关于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管控要求,依法办理用地等相关手续。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