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企业可以向热用户发出催告通知书,热用户自收到催告通知书满三十日仍不交纳热费和支付违约金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中止供热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企业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事先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应当交纳中止供热期间的基本热费。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