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的调整,由市、旗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煤炭价格联动的补贴机制,在热价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时,可以对热源企业实行临时性补贴。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