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供热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二)拒不执行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提前或者延长供热的决定;(三)正常供热条件下,间歇供热、低温运行,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四)其他未按照规定保障供热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