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新建房屋建筑供热系统五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